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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公安机关发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广播、图形标志、电子显示、文字提示等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当场开包检查。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第五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条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应当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七条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应当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安全检查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健康防护。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条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或者疑似危险物品的,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对于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旅客,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实施情况的调研分析,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投诉举报的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于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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